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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二○○八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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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编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市直及省在衡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411号,简称《条例》,下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上一年度审查工作。为搞好2008年度事业单位年度审查(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内容 这次年检的重点是:事业单位是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无改变性质,改制为企业或民办事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和举办单位等是否有变化,如果有变化,是否按《条例》规定办理了变更登记;是否继续具备相关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事业单位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是否继续具备承担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事业单位有无抽逃、转移开办资金的行为;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单位印章、标牌及其他表示该单位名称的标记与核准登记的名称是否一致;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行为;自核准登记后是否超过一年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依法纳税情况;违约和社会投诉现象;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是否符合《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涉及诉讼情况;受奖励和有关评估情况等。 二、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一)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经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的2008年年度报告书。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开展业务活动情况;2、资产损益情况;3、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变更登记规定的执行情况;4、绩效和奖惩情况;5、涉及诉讼情况;6、社会投诉情况;7、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可到衡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领取表格,或在衡阳机构编制信息网www.hybb.gov.cn“资料下载”中下载);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三)《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四)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的事业单位年终会计决算报表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五)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业务知识培训合格证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六)年度机构编制异动材料和《人员编制手册》; (七)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八)事业单位住所证明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九)有效的资质认可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及其电子扫描文档; (十)事业单位年度总结(应含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执行登记法规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等)并附电子文档。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办理事业单位年检程序及方法 (一)自查自检(1月1日――2月15日)。事业单位法人对照年检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准备好所需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举办单位审查(2月 15日――2月30日)。事业单位将有关年审材料、报表报送举办单位审查盖章。 (三)登记管理机关集中受理(3月1日――3月31日)。事业单位法人将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的年审材料报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由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不规范、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事业单位法人重新填报或者补报相关材料。 (四)作出决定(4月1日-4月31日)。由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作出合格与不合格决定。对年检合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贴上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至下一年度的3月31日止;对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依照登记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置。 为了加快年检进程,方便事业单位办事,提高工作效率,今年的年检采取事业单位法人自行到登记管理机关申报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上门服务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下属事业单位较多且事业单位办公地点比较集中的主管部门,宜采取上门集中年检的办法,具体由主管部门商登记管理机关决定。 四、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法人年审是一项法定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及事业单位必须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今年又是我市全面开展事业单位网上登记管理工作的第二年,对事业单位年度审查工作要求更高,各级各有关单位必须进一步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保证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检工作任务。各事业单位举办单位(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牵头并督促抓好本部门所举办的事业单位法人依法按时参加年检,并按照要求从严把好年审材料的质量关。各事业单位法人要积极主动准备好有关材料,按时送审,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必须先申请变更登记,后办理年审手续。涉及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须提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开办资金上下变动超过20%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 (三)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经费来源分为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两类,事业单位法人均按此规范填写经费来源。即全额、差额拨款形式归为财政补助,自收自支、自筹等形式归为非财政补助。 (四)逾期未申报年审的事业单位,无特殊原因一律评为年审不合格单位,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自动失效,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对于隐瞒真实情况或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根据国务院411号令,省人民政府71号令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书面警告、冻结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印章,以及罚款等处罚,并将其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五)年审结束后,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做好有关年审数据的统计汇总工作,于2009年4月底前报衡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年检联系电话:8866721 中共衡阳市委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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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2-4 衡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