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办公室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
(2009年5月31日)
为加快实施人才兴市战略,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流动,进一步加强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管理,优化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6号令)、《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公务员调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作出如下规定:
一、补充工作人员的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依法办事的原则;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聘的原则;坚持编内进人、控制总量的原则;坚持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的原则。
二、补充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
1. 政治条件:政治思想素质高,思想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道德条件: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3. 文化条件:除工勤服务人员外,原则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4. 年龄条件:年龄应在18周岁以上,一般不得超过35周岁。个别特需的专业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
5. 身体条件: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补充工作人员的方式
(一)实施公务员法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
1. 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
2. 由上级任命的机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补充;
3. 特殊岗位(主要是指文秘人员和专业技术要求较高的岗位)从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中公开选调转任或内部选调;
4. 安置符合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
5. 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选拔到机关任职。
(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1. 公开招聘补充人员;
2. 采取公开选调的方式从经费形式相同的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中补充;
3. 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补充;
4. 涉密岗位,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可以采取考核的方式直接选聘;
5. 按政策安置符合条件的军转干部。
(三)差额拨款(包干经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采取公开招聘或选聘方式补充工作人员。
(四)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人员
按照《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后勤人员实行聘用制管理的通知》(衡办通〔2009〕27号)聘用。
四、补充工作人员的程序
(一)公开招考的程序
1.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用编意见;
2. 经批准同意用编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考试录用计划,并对拟招考人员的数量、条件、是否符合人员结构和进人方式要求等作出说明;
3. 人事部门汇集各单位的考试录用计划,与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审定考试录用计划后,上报省相关部门;
4. 按照全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统一部署,组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共同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相关工作;
5. 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手续。
(二)公开招聘的程序
1.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每年年末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下年度用编计划,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等情况,根据权限召开编委会议或编办主任会议提出是否同意用编意见;
2. 经批准同意用编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考试录用计划,并对拟招考人员的数量、条件、是否符合人员结构和进人方式要求等作出说明;
3. 人事部门汇集各单位的公开招聘计划后,与组织、机构编制部门共同核准招聘计划、制定招聘考试方案并集中组织实施;
4. 公开招聘工作结束后,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手续。
(三)公开及内部选调的程序
1.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用编计划,对拟选调人员的数量、条件、是否符合人员结构和进人方式要求等写出专题报告,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等情况,提出是否同意用编意见,并按管理权限和程序审定;
2. 经批准同意用编的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向组织人事部门申报公开或内部选调方案,对拟选调人员的数量、条件、是否符合人员结构和进人方式要求等作出说明,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政策法规批准是否同意选调方案;
3. 选调方案批准后,在组织、人事、机构编制、监察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
4. 选调工作结束后,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手续。
(四)军转干部和城镇退役士兵等政策性人员安置程序
1. 军转干部安置办、退役士兵安置办根据市本级当年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城镇退役士兵的总数及接收安置人员的基本情况,商编办提出安置计划,报相关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委常委会议审定;
2. 军转干部安置办、退役士兵安置办根据审定的接收安置计划,将接收安置对象分配到各单位,同时将接收安置名单报送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
3. 安置工作结束后,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组织、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手续。
(五)直接选聘的程序
1. 根据工作需要,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向机构编制部门申报直接选聘人员的报告,并对拟选聘人员的数量、特殊情况等作出说明;
2.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编制余缺和人员结构及补充人员的特殊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并按管理权限报相关会议审定;
3. 根据会议审定结果,机构编制部门办理进编手续,人事部门办理工资审批手续,财政部门办理核拨经费手续。
五、补充工作人员的纪律
1.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遵守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政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 需要补充工作人员的单位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报批,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申报补充工作人员的材料必须真实,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补充人员的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 有关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对违法违纪者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此件发至县处级)
关于开展二OO九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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