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衡阳市委
衡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
若干意见
(2009年5月27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湘发〔2007〕27号)精神,依法、规范、科学管理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和完善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制
集中统一领导是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原则和基本要求,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凡涉及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核定、领导职数配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机构编制事宜,应事先经机构编制部门调研论证,拟定初步意见并经编委研究后,再报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审定。
机构编制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三个一”的审批制度。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归口承办,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发文,编委(办)主要领导“一支笔”审批。属编委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后由编委主任审批;属编办审批权限的,报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编办主任审签。
二、切实加强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管理
加强机构职能管理。科学界定各级党政机关的职能,调整和理顺交叉扯皮的职能,原则上一项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确需多个部门分工负责的,应当明确主次关系,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和程序。“三定”规定是党政机关实行职能开展的依据,各部门不能自行调整、增减,确需变更的,应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党委、政府决定。
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严格审批权限和程序,不得擅自超限额设立机构(含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不准超编进人,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行政机构补充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在编制内“凡进必考”,不得超编调入和招考人员。从现在起,自然减员空出的行政编制应主要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
加强事业机构编制管理。从严控制财政拨款事业编制的增加,实行事业单位分类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现有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结合党政机构改革,逐步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关。市机构编制部门对县(市)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和结构控制。各县(市)区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突破年度控制数。积极探索对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下管一级的有效办法。
强化乡镇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按有关指标确定乡镇类别,乡镇类别的调整由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方案经县市区委和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乡镇行政、事业编制总量的调整,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省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其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增减变动。各地在推进乡镇机构改革过程中,要按照中央要求,确保乡镇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在“十一五”期间只减不增。
加强领导职数管理。认真贯彻《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配备领导干部,不得超配,不得违规高配,不得变相增加领导职数。县(市)区机关及财政拨款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按地方组织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
三、严格机构编制审批权限和程序
进一步规范审批权限。副处级以上机构由市编委研究,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报省编办审批或备案;市直科级机构由市编委研究审定;县(市)区副科级行政机构及副科级以上事业机构由市编办审批。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进编由市编委审批,差额拨款(包干经费)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进编由市编委审定进编数量计划,用人单位自主决定,市编办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严格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设置或调整机构时,申报单位应写出专题报告,按权限研究审定。有余编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按《关于市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衡办通〔2009〕26号)明确的程序和方式,办理人员进编的申报、审批手续。
四、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建立机构编制规范管理制度。实行季报制度。县(市)区编办每个季度末应当如实向市编办报送机构编制统计资料,实行动态监控。完善实名制管理。健全帐、卡、册管理和数据库管理,确保机构设置与审批文件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对应。建立机构编制公示制度。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外,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能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等情况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告,人员占编情况应当在本单位或一定范围进行公示。
加强对县(市)区机构编制监督管理。县(市)区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进人,继续实行向市编办事前申报、事后备案制度。
加大对机构编制管理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规设立的机构(含内设机构)予以撤销,对违规超编进人的予以纠正,对雇请、混岗的人员予以清退,对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责令限期消化。对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除责令坚决纠正外,要给予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和评估制度。建立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离任前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制度,审计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有把关不严、乱批滥进或突击进编等失职和违纪行为的直接领导人,不得提拔重用,并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此件发至县处级)
关于开展二OO九年度事业单位法人年度审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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